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督导相关市场成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并于2011年4月26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督导相关市场成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现场调查,是指交易商协会根据需要组成调查组,进入调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就调查对象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执行情况实施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调查对象,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简称发行人)与相关中介机构等交易商协会会员,以及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 现场调查是交易商协会的独立行为,不替代发行人以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现场调查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第七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现场调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调查实施
第八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根据需要制定调查计划,并根据调查计划开展现场调查。
第九条 现场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具体调查方案;
(二)成立调查组;
(三)向调查对象发送调查通知;
(四)进入调查现场开展查阅资料、访谈和实地查看工作;
(五)调查评估及调查后管理。
第十条 现场调查方案应当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时间、调查人员和调查提纲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可以根据调查需要邀请其他相关机构或专家参加调查组,调查组中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原则上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调查安排书面通知调查对象。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提前告知调查对象可能影响调查效果的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对象认为相关调查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至少在现场调查的1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出回避申请。经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核实后,相关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进入现场开始调查时,应当出示现场调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查阅资料、访谈、查看生产经营管理场所等方式,如有必要可以复制或记录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查阅资料是指调查人员查阅调查对象债务融资工具相关凭证、正式文件、资料和工作底稿等内容。
调查对象为发行人的,查阅资料范围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收支凭证、相关文件和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等。
调查对象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查阅资料范围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及后续管理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凭证等。
第十七条 访谈是指调查人员与调查对象工作人员就相关事宜进行对话和询问。
参加访谈的调查对象工作人员应当为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相关负责人以及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认为有助于保证访谈效果的人员。
第十八条 实地查看是指在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调查人员进入调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
调查对象为发行人的,实地查看应当重点关注其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募集资金所投项目的运行情况等。
调查对象为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实地查看应当重点关注其债务融资工具有关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各种文件和凭证保存的完备性和合规性情况等。
第十九条 调查对象应当为实施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准备,及时提供调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以合理方式确认其真实性。
第三章 调查后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当在现场调查后进行评估,并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调查对象出具业务调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确定要求调查对象进行整改的,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需要提交整改报告的,调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括整改原因、问题分析、整改计划、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当核查调查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调查对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可以采取进一步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针对违反本规程以及现场调查中发现违反交易商协会自律规范文件要求的调查对象,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现场调查专项档案,并至少保存至现场调查结束后5年。
档案内容包括工作底稿、调查对象提供的材料以及现场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守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勤勉尽职。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当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确保调查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应当保守调查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