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局通告2011年第1号--关于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的通告
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农业部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换发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证件的海洋渔业船舶,包括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渔船、养殖船、辅助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等。
二、换证时间:
(一)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201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渔船,以及所有远洋渔船,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2012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渔船,应按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新版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租赁登记证书与渔船国籍登记证书一同换发。
符合换证条件的渔业船舶,渔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渔业(渔港监督)部门申请换证。具体换证程序和要求,可向当地渔业(渔港监督)部门咨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