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按照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修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条。
2、《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4、《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5、《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
1、《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