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联合开展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
关爱农民工职业健康。
二、活动时间
201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三、宣传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宣传对象和形式。采取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电视公益广告、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网站专题及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重点对中小企业业主、非正规经济部门业主和农民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就;
2.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
3.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
4.农民工常见职业病防治的科普知识;
5.农民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6.农民工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
7.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落实。中西部地区要结合2010年中央转移支付职业病防治项目中有关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要求,合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地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深入企业和农村集贸市场、车站等流动人口密集区,以及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等开展宣传活动。要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及宣传材料,组织在公交车、地铁、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广场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张贴宣传画和发放职业病防治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格局。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并于8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有关部门。
卫生部联系人:季维辉 电话:010-6879240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李晓军 电话: 010-8420824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秦兴强 电话: 010-64463443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高 峰 电话: 010-68591847
附件:1.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2.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卫生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形式(次数/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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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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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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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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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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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活动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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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等媒体报道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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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播出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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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材料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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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企业宣传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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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咨询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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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咨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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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班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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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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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宣传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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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画张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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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 张,公交车 张,长途汽车站 张,火车站 张,广场 张,其他地点 张;合计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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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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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二○一一年 月 日
附件2
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推荐宣传用语
一、职业病防治是企业责任。
二、防治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三、保护劳动者健康,构建和谐社会。
四、工作·健康·和谐。
五、防治职业病,造福劳动者。
六、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七、用人单位是防治职业病的第一责任人。
八、防治职业病,企业是关键。
九、女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保护。
十、粉尘作业戴口罩,不得尘肺身体好。
十一、戴耳塞,防噪声,安全作业不耳聋。
十二、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权益。
十三、员工健康,企业兴旺。
十四、重视职业卫生,崇尚文明生产。
十五、企业以劳动者为本,劳动者以职业健康为重。
十六、要职业,不要职业病。
十七、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十八、改善作业环境,实现体面劳动。
十九、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二十、规范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