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已经2010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年第21号)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5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将我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680元、630元,分别调整为950元、900元、850元;同时,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5元、6.0元、5.5元,分别调整为8.5元、8.0元、7.5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地(市)要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在自治区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确定本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