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各设区市教育局、教育考试院(办):
为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通知要求和我省实际,就做好2011年我省高水平运动员高考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院校名单及项目
河北工程大学:田径、篮球、健美操
河北农业大学:田径、排球
河北师范大学:篮球、排球
石家庄经济学院:足球、攀岩
燕山大学:排球
河北传媒学院:足球、健美操
二、高水平运动员高考资格认定办法
1.报考省内外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院校的考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各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院校按照教育部规定自行组织测试、公示、确认等工作。
2.招生学校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其文化成绩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并于6月28日18时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公函申请和相关考生情况,公示两周。
3.各招生院校要加强对一级以上运动员考生文化单独考试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命题和考试,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无失、泄密事件发生。招生院校通过文化单独考试和专项测试拟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须于4月2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公函申请和相关考生情况,予以公示。
4.招生院校测试并公示合格的考生,由招生学校依据教学司函[2010]102号文件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时须提交运动员考生本人居民身份证(二代)、运动员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相应比赛的秩序册(含竞赛规程)、成绩册复印件各一份。
三、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资格认定办法
1.凡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省教育厅组织的省级中学生体育比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申请高考加分的体育特长生,须参加我省组织的统一测试。测试合格,可在考生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2.加分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
3.测试办法:除田径、游泳按单项测试外,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健美操等项目,采取专项素质、专项技术和综合能力分项测试,量化评分,综合评定。
田径测试项目: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女)、5000米、5000米竞走、110米栏(男)、100米栏(女)、400米栏、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标枪。
游泳测试项目:50米、100米、200米、400米,游泳姿势以运动员等级证书登记为准。
篮球测试项目:助跑摸高(10分)、折线跑(20分)、曲线运球(20分)、一分钟投篮(男子为跳投,20分)、综合技术(20分)、实战比赛(10分)。
排球测试项目:助跑双脚起跳摸高(15分)、立定跳远(10分)、“之”字移动(20分)、定点发球(20分)、接发球(10分)、正面扣球(15分)、实战比赛(10分)。
足球测试项目:立定十级跳(15分)、折线跑(20分)、运球过竿射门(20分)、定位球踢准(15分)、三个部位颠球(10分)、助跑脚内侧射准(12米远,门一米宽;10分)、实战比赛(10分)。
足球守门员测试项目:立定十级跳(15分)、折线跑(20分)、1分钟扑球(20分)、踢发球(15分)、掷发球(15分)、实战比赛(15分)
乒乓球测试项目:双摇跳绳(15分)、滑步移动(20分)、扣球击远(10分)、正手攻球(15分)、左推右攻(15分)、发球-搓球-拉球或攻球(15分)、实战比赛(10分)。
羽毛球测试项目:双摇跳绳(15分)、滑步移动(20分)、徒手掷羽毛球(10分)、正、反手击高远球(15分)、正手扣杀(15分)、搓球(15分)、实战比赛(10分)。
武术测试项目:纵劈叉(10分)、正踢腿(10分)、仆步抡拍(15分)、下腰(15分)、燕式平衡(10分)、腾空飞脚(10分)、侧空翻(10分)、综合能力(武术成套动作,器械自带;20分)。
健美操测试项目:纵劈腿(10分)、击掌俯卧撑(15分)、20秒屈体分腿跳(15分)、1分钟两头起(腿后击掌)(20分)、国际年龄二组单人操规定动作(40分)。
4.具体报名时间、测试地点另行通知。
四、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要认真了解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向中学和考生做好宣传工作。对在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或文化课单独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证书)材料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由相关高等学校取消其学籍。
附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102号)(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