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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京、津、沪、穗四市出租汽车租价衔接会议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 
  一、车公里租价标准 
  1、小轿车 
  排气量2000CC(含2000CC)以上的标准型和豪华型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20元。排气量2000CC(不含2000CC)以下至1600CC(含1600CC)有原装空调、音响的进口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1.00元。从苏联、东欧进口及排气量在1600CC以下的其他牌号小轿车,每车公里租价0.80元。1983年1月1日以前投入运营的进口小轿车,按以上同种车降低一档收费(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一)。 
  2、面包车、大轿车 
  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13~19座面包车,每车公里租价由1.20元调为1.80元。带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40座以上大轿车每车公里租价由2.50元调为3.50元(具体租价详见附表二、三)。 
  二、小轿车每车次收取2.00元起租费。 
  三、小轿车基价公里为四公里,面包车基价公里为十公里,大轿车基价公里为十五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收费,超过基价公里按实际行驶公里收费。 
  四、空驶费 
  1、临时租用小轿车单程载客行驶二十公里以上,超出二十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2、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单程载客行驶超出基价公里以外部分,每车公里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空驶费。 
  3、临时租用小轿车、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二公里范围以内,包括二公里,下同)和包车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调空费 
  临时租用面包车、大轿车往返载客行驶,允许按停车场到客人用车地点的单程调车公里数收取百分之五十的调空费。单程载客行驶和包车不得收取调空费。 
  六、夜间收费 
  晚二十三时(含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含五时)租用小轿车时,每车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百分之十的费用。 
  七、等候费 
  租用汽车时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的,小轿车每等候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五分钟按五分钟计算;面包车、大轿车每等候十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的等候费,不足十分钟按十分钟计算。 
  八、包车 
  1、小轿车每日可用公里为一百二十公里,面包车每日可用公里为一百公里,大轿车每日可用公里为八十公里。如每日实际行驶公里超过可用公里,则按实际行驶公里计价收费。 
  2、小轿车包车加收百分之三十包车费。 
  日包车租价=每日可用公里×车公里租价×130% 
  3、包车收费按日结算。 
  4、每日包车工作时间为每日八时至十八时(其中包括司机用餐、休息二小时),超过规定时间以外的部分收取超时费,小轿车、面包车每小时3.00元,大轿车每小时5.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5、结婚用车按全日包车的百分之五十收费,租用时间超过五小时按全日包车收费。 
  6、租用包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出租汽车业务部门办理包车手续,出租汽车司机个人不得擅自承揽包车业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不得事先为司机准备已盖章的包车单。 
  九、合乘 
  1、小轿车原则上不得同时租给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使用。特殊情况下,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同时同地租用一辆车时,应事先征得第一雇主的同意。合乘路线必须顺路,绕行不得超过二公里。合乘车的收费办法是: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如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则按每位雇主下车地点计价器所显示金额的百分之七十收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由雇主均摊,总收费金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所显示金额。 
  2、面包车按车辆原配备的座位数收费,十座以下每人公里0.20元,十座以上每人公里0.30元。不得加收空驶费。 
  十、为了扶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出租汽车购车基金,按各出租汽车公司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提取,按月上交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所有权仍属各公司。 
  十一、这次出租汽车租价调整按先整顿后调整的原则进行,具体要求是: 
  1、各公司要在变价前分批组织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的租价标准和收费办法,教育司机正确使用计价器,按规定收费。 
  2、各公司要加强对司机的职业道德教育,并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司机乱收费和挑拣业务的现象发生。 
  3、各公司要重新核定内部分配办法,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司机的奖励办法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里程利用率的制定要科学合理。 
  4、出租汽车公司在执行新租价前,要经检验部门核准计价器;按规定贴好统一印制的租价标签、监督卡,并备有“出租汽车收费标准本”;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显示标志及车内设施完好,车内整洁卫生。 
  5、这次租价调整各出租汽车公司要做好计划,分批进行,确保市内有一定数量的运营车辆。 
  6、按上述要求准备好的公司及车辆,经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未经验收的公司及车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十二、监督检查 
  1、对于未按本通知一~九条执行者,按京政发〔1985〕1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2、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凡乘客投诉出租汽车司机多收费、乱收费的,一经核实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将车款全部退还乘客。 
  3、凡因不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出租汽车统一收费凭证”和本单位制定的路单乘客提出质疑,检查部门无法核实的,按多收费、乱收费处理。 
  4、此次出租汽车租价的调整是为了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各公司不得只考虑暂时和局部的利益,以各种形式和名义降价竟销,否则,视同违反物价纪律予以查处。 
  十三、凡在北京地区经营的出租汽车租价的制订与调整一律报北京市物价局审批。原规定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解释权在北京市物价局。 
  本通知自七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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