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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中直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开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中直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代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制定。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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