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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提高到58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二、各单位要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目前的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防止重复领取生活补助费的现象发生。

  

  三、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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