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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郑政[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入园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把学前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 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编制、社保、国土资源、房管、城建、规划、卫生、税务、物价、城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执法制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幼儿园的行政许可,颁发办园许可证并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审验,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幼儿园,由县(市、区)政府牵头教育、民政、卫生、 物价、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一年内,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郑州市民办幼儿园基本设置标准》,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

  

  三、健全幼儿园等级评审机制

  

   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修订完善郑州市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等级评定标准,对全市幼儿园实行统一的等级评定制度和升等奖励措施。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创 示范。从2011年起,市政府对通过市一级、市示范、省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的民办幼儿园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

  

  四、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

  

   自2011年起,凡依法设立、质量保证,执行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招收本行政区户籍3-6岁适龄儿童的民办幼儿园,以招生人数及上年度属地公办园 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实行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具体办法和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布局调整,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 程”,自2011年起,凡新建的乡镇公办幼儿园且规模符合要求的,市财政按照每班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和奖励。到2015年,全市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公 办园比例达到100%。积极倡导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在各行政村直接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六、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区整体布局规划,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 排好幼儿园用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接收和管理,逐步扩大公办幼儿园资源。从2011年起,市财 政对市区公办幼儿园每增加一个教学班给予20万元补助。到2015年,市区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公办比例达到60%。

  

  七、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制定优惠政策,支持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公办幼儿园要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示。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 案。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照成本核算,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凡产权属于开发商的新建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执行同等级公 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凡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 另外收取费用。

  

  九、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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