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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SARS)是一种传播快、起病急、死亡率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的冬春季节高发的传染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理疫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和保证病人的救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一)深入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该病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及自我保护意识。 
  (二)健全和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及时发现、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全力救治病人,加强对医护人员的防护,强化消毒隔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继发病例,努力提高治愈率和降低死亡率。 
  (三)认真做好疫情处理,根据疫情分级做出相应的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恰当的控制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疫情的扩散、蔓延。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区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具体组织、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对防治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做好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中医药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自治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密切配合,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财政部门 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资金的划拨,给予各项防治工作充足的资金保证,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和一线工作人员的补助费用,做好应急医疗设备的采购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落实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3.教育部门 在学生中开展防病知识宣传教育,特别是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知识宣传,并通过学生向社会传播相关知识,协助卫生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学校内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4.宣传部门 在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与卫生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宣传防病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意识,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 
  5.公安部门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协助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经贸部门 及时提供救援防护设施和用品,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和储备,根据需要及时调拨药品。协助搞好相关商品物资的供应。 
  7.药监部门 负责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及时提供国内外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药、医疗器械的信息。 
  8.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采取“留验”措施,对其接触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可疑病人的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9.农牧和林业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等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并采取措施控制畜禽、野生动物疫情的蔓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疫情情况。 
  10.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集贸市场经商人员进行登记、报告和管理,加强医药用品市场的监管和市场价格监测,打击哄抬物价、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11.建设部门 负责对全区建设系统民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各类建设工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谁主管,准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做好登记、报告和施工工地、民工住所的消毒等防治工作。 
  12.民族宗教部门 负责具(区)、乡、村宗教活动场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宣传、教育、消毒和管理工作。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14.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计划生育基层网络的作用,积极参与街道和农村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 
  15.信息产业部门 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的通信畅通。 
  16.劳动保障及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费用。 
  17.民政部门 制定低收入人群的医疗、生活救助政策,接受并做好国内外团体、个人有关捐助经费、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督促、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1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收集、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对出国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宣传。 
  19.旅游部门 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限制或取消到疫区的旅游活动,督促宾馆、饭店做好外来人员登记监控和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 
  20.外经贸部门 加强与外资企业的联系,敦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范工作。 
  21.外事部门 做好对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根据授权及时向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通报疫情,对到境外疫区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实行严格的审批和限制。 
  2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组织落实所在地的流动人员登记、监管、报告;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协助安排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必需用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措施。 
  三、卫生专业队伍网络及职责 
  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业队伍网络,由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组成。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地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总体预案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确定本地区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并建立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应急救治后备医院、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的医疗救治网络;成立专家组织,对预防控制、临床治疗等措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技术对策;做好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技术指导、专业人员培训、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和疫情现场处置工作,保证疫情报告系统的通畅。完成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给的其它任务。 
  1.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确定全区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制定并组织实施监测计划,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上报疫情,为卫生行政决策提出防治技术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开展全区疾控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市、县(区)做好疫情控制和疫点处理工作。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要求,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疫情监测信息;与所辖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共同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分析、报告辖区内疫情动态;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对所辖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开展业务指导、督查工作。 
  3.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及时收集、审核、上报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落实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开展消毒指导及服务工作。 
  (三)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监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报告,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治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救治设施建设,增加必需的医疗救治设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落实首诊负责制,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询问流行病学史,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定点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救治;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负责对辖区内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会诊、收治,对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3.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四、病例确认和疫情分级 
  (一)病例确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目前分为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为便于指导临床医师对患者采取正确的处理措施,将患者划分为五个类别,即:1.不是SARS者:可以排除SARS诊断,进入正常诊疗程序。2.不像SARS者:但尚不能绝对排除,安排医学隔离观察。可采取居家隔离观察并随诊的形式。3.疑似SARS者:综合判断与SARS有较多吻合处,但尚不能作出临床诊断。留院观察,收入单人观察室、4.临床诊断名:基本定为SARS病例,但尚无病原学依据。收至SARS定点医院,但为避免其中少数非SARS者被交叉感染,需置单人病房。5.确定诊断者:在临床诊断基础上有病原学证据支持,收至SARS定点医院,可置多人病房。自治区和四市首例疑似病例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和病原学组成的自治区级专家组于以确认。经自治区级专家组判定的自治区首例临床诊断病例,需报经卫生部由国家级专家组确认。以后的病例由4市专家组诊断,并将详细材料报自治区专家组审核确认。病例的分类和确认权限将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和疫情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否传人、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调和趋势,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划分为四级。 
  预警事件 全国其它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区周边省份无疫情; 
  一般事件 自治区周边省份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重大事件 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特大事件 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 
  五、应急反应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一)四级反应 
  发生预警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及时通报全国疫情,督导检查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实施检疫,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二)三级反应 
  发生一般事件时,在四级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与周边省份的联系和交流,随时掌握疫情的发展变化,及时向政府提供疫情信息和防治工作建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卫生医疗机构预防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执行零病例报告和24小时值班制度。与周边省份接壤的地区实行交通卫生检疫,其他有关部门落实防护用品、药品、器械设备等的采购和储备,做好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的监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二级反应 
  发生重大事件时,在三级反应的基础上,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总指挥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疫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当地的防治工作。 
  1.疫情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由专人负责将资料录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对报告进行核实,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调查处理 接到报告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所在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协助、指导。 
  病例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疫情发展,做好卫生防病宣教工作。 
  自治区专家组对首发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确认,分析疫情发展趋势。 
  病例发生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定点治疗 确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立即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严格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技术支持 自治区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情和病例发生地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等给予技术支持。 
  5.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要准确、及时报道疫情信息,宣传预防控制措施,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全区各级卫生行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卫生防病宣教工作。 
  6.疫情监测 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要做好疫情监测,强化专业培训,落实各项防治准备工作。 
  7.交通检疫 在病例发生地实行交通检疫,对出现传染性非典性相关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四)一级反应 
  发生特大事件时,在二级反应的基础上,全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在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的防治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向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派专家组对疫情发生地的防治工作指导,组织全区医疗力量对重点疫区进行技术支援。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重点做好疫情预测工作,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各市卫生行政部门。 
  2.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重点地区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设备等的紧急支持。 
  (五)结束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再无新发病例出现,可结束相应的应急反应。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反应总结工作。 
  六、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疫情监测 
  1.监测点设置 自治区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医院、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疫情发展,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监测医院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工作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监测、报告。必要时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2.监测网络 由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非监测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监测医院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医疗机构及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资料的汇总、分析和报告。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追踪调查所有密切接触者,并负责审核录入“调查表”,实施网络直报。医学观察病例经48小时观察,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则要对该医学观察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自治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重大和特大事件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收治医疗机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标本的采集运输保藏指导原则》要求采集病人、密切接触者、社区健康人群和出院病人的标本。 
  (四)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以及经观察48小时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隔离医学观察。 
  (五)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检验科、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用品、分泌排泄物)、公共场所及交通工具等的消毒处理工作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死亡后,原则上尸体必须立即火化。 
  (六)疫点、疫区的确定 
  1.疫点 疫点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过的场所。 
  2.疫区 疫区是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疫区。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或某个街道乃至一个行政区为范围划为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七、医疗救治 
  (一)病例分类及判定 
  本预案所涉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为便于指导临床医师对患者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将患者划分为五个类别,即:不是SARS者、不像SARS者、疑似SARS者、临床诊断者、确定诊断者。病例诊断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试行)》执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及诊断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最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临床诊断标准》执行。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1.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经观察48小时仍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立即报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判断,并请当地市级专家进行会诊、调查,必要时请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派专家组进行会诊、调查。经市级以上专家组会诊确定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应在特定的防护条件下,由专人负责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医学观察病例的,由专人负责用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观察。 
  2.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经观察48小时仍不能排除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例,应通知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派专家组进行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立即用专用救护车转送当地监测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观察。 
  3.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学观察病例。同时,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会诊工作。 
  (三)病人隔离治疗 
  1.医学观察病例的处置 监测点医疗机构怀疑是医学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采取隔离措施,立即请市级专家组会诊;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怀疑是医学观察病例时,在采取必要隔离措施的同时立即请所在地监测点医疗机构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就近转当地监测点医院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的就近转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经市级专家组诊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需经自治区专家组确认后再转送至本地区定点医院。 
  3.外籍人员 出现类似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症状时就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被诊断为医学观察病例者转送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隔离观察、治疗。 
  (四)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置 
  1.发热门诊 全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偏远地区的行业职工医院和有条件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要设置规范的发热门诊,建立隔离留观室。 
  2.定点医院 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吴忠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为后备医院。根据实际需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治疗原则及出院标准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治疗原则、方案和出院诊断标准,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六)病人动态报告和转归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医学观察病例的动态及转归情况。 
  八、实验室检测 
  (一)承担检测的实验室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承担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项检验检测工作。 
  (二)样品的受理与流转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品检验检测要求,建立样品的受理、保存和流转程序。不能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应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三)结果报告 
  检验检测得出初步结果后,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九、防治工作人员的防护 
  (一)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卫生部颁布的有关防护指导原则执行。 
  (二)其他部门人员的防护 参照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原则执行。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采取一级防护;接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采取二级防护。 
  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现场防治的工作人员要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十、信息与发布 
  (一)信息收集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非典办”)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重点掌握周边省份疫情动态信息。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二)信息汇总与分析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非典办会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情况,对外籍人员、学生、民工等特殊人员进行专题分析,提出技术对策,报“领导小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国内及全区的发展动态,确定全区疫情级别。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的要求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外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四)信息保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泄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十一、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经费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所需设施、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对特困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 
  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2.强制执行 在对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治疗及隔离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3.有薪假期 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出相应规定,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处理。 
  4.避免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对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避免歧视,以利控制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二)物资保障 
  经贸、药监、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防治药品、器械、消毒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监督工作。 
  (三)人员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组建本地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伍,开展病人救治和疫情预防控制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职责组建专业救治队伍,开展经常性的培训。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点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水平。 
  (四)技术保障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积极开发引进新技术,完善、提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分析、诊断、治疗等方法。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科研机构,要加强专对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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