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水务(海洋)〔2010〕80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
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
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
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
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
洋行政管理工作。2009年底,市一级专门海洋执法队伍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亦挂牌成立,但各区县海洋执法队伍还未建立,海洋执法能力与队伍建设与外省市相
比仍有较大的差距。各海洋执法单位承担着规范海洋管理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大责任,在本市海洋执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之际,提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
工作,对于强化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夯实发展基础、促进依法履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各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各执法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
二、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正确的执法理念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规范化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各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利、教
育指导为先、权责统一”等执法理念。通过这些执法理念的确立,促进执法观念转变,即从“重权力轻权利”向“尊崇合法权利”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
体程序并重”转变、从“重权轻责”向“权责统一”转变。
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系统要注重培育执法文化,对行
政执法人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行政执法培训,并将行政执法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开展。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应当定期举办培训班,开展基础法律
知识和水务(海洋)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才能上岗;各执法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各种法制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考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积极履行职责,做到行政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并及时将行政执法主体名录及其调整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严禁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各执法单位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证件有效期内,应当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到期换领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各执法单位应当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本单位执法人员情况,坚决禁止无执法证件的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从事行政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只能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性工作。
(三)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依据
各执法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执法依据进一步予以梳理,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职权,规范行政执法流程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本单位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流程,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应当在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五)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各执法单位应当健全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机制,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方案和标准,明确评议考核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认真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过错追究。各执法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方法、程序。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本市水务(海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细分有一百多项,不少行政处罚事项罚款幅度规定的比较原则,因此,各执法单位在做好执法工作的同时,应当认真研究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规范和细化。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将制定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并通过适当程序予以公布。
各执法单位应当做好宣传和内部培训工作,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汇编成册,每个执法人员人手一册,并组织本单位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确保全面掌握和落实。
(二)健全具体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要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各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在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二是要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等法律文书;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
四是推进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同级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
五是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各执法单位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查封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查封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等情况,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三)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实施分类分步执法
各执法单位要做到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相结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分类分步的行政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
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
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各执法单位要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等非强制性方法,加强法制宣传,探索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各类违法情况的发生,努力减少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抵触情绪,进一步提升水务(海洋)执法效能和执法形象。
(四)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
各执法单位应当按照或者参照水务(海洋)执法法律文书样式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并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按规定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行政
执法文书应当卷面整洁,装订整齐;填写的表式文书正确;执法文书的内容要素齐全,正、副卷归档正确;作出的行政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依据准确,处罚适当。
(五)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工作。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公开。
(六)坚决执行行政执法“收支两条线”的财经管理制度
各执法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支配。
五、实现内外并举,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加强系统内部层级监督
各级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单位的执法监督,通过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指出行政执
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即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其中,市水务局对全市水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行一年一评,并对评
为优秀案卷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自觉接受外部多方监督
各执法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要向社会公布政府法制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地址和网址等,公开接受市民、媒体的监督。对人民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应当高度重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1日前报送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将不定期对各执法单位的贯彻情况进行抽查,确保全市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沿着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发展。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