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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

  (苏价医[2010]334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规定,现明确“核素药物”的编码(详见附件1、2),其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管理,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新增“核素药物”编码表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三)核医学
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核素药物、x光片、彩色胶片(包括各类介质、材质)、数据存贮介质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
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x线计算机体层成像。含各种图象记录过程及记录介质,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含图象融合;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6. 核素内照射治疗
指开放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含临床和介入性操作、放射性核素制备与活度的标定、放射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处理及稀释储存、防护装置的使用,不含特殊防护病房住院费
一次性导管
 
 






4.后装治疗
不含手术、麻醉
核素药物
 
 






  注:删除的除外内容按其大类编码收费。

  

  附件2:

  新增“核素药物”编码表

  

  
编码
项目名称
特殊医用材料名称
说明
23-4
 
核素药物
 
2404-1
 
核素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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