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用车,提高工作效率,打造“爱车、安全、节约、守纪”服务品牌,提倡节能、降耗、低碳办公,现将《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粮食局机关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确保公务活动用车,提高工作效率,打造“爱车、安全、节约、守纪”服务品牌,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青厅字〔2005〕29号文件精神和《青岛市市级公共机构日常节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并按照上级要求统一配置、调度,办理车辆保险,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机关车辆由专人驾驶,未经批准不准转借他人或相互调换车辆。
(三)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保养,保持车辆清洁。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四)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维修及保养计划。
(五)车辆在局内、外停放时,要选取安全的停放地点和位置,锁好车门,启动车前要仔细检查车辆本身及周围有无异物和其它异常情况,确保车辆安全。
(六)国家法定节日期间,机关所有车辆(值班车辆除外)均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市纪委。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七)完善机关车辆台帐。每月统计一次行驶里程、耗油、修理费等情况,并规定范围进行公布。
二、派车范围
(一)保障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收发机要文件、电报或到银行存取现金。
(三)参加我局和有关部门在本市组织的集体活动。
(四)在本市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调研等公务活动。
(五)干部职工因患急性疾病需送诊。
(六)到外省、市办理公务,原则上不带车,确需带车的,须经局长批准。
(七)上级机关或兄弟省市领导来我局的接送站和在市内的公务活动。
(八)离退休老干部用车,按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执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
三、派车办法
(一)公务用车原则规定。局领导公务用车相对固定,确因业务实际需要,领导公务用车可临时调剂用于机关公务。动用领导公务用车,由分管副主任请示相关局领导,经同意后安排出车。局机关其他车辆为处室公务业务用车,由车辆调度员根据处室公务缓急情况统筹调度。老干部用车,优先安排车况良好的车辆服务。
(二)各处室因公用车时,应提前半天告知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安排车辆。
(三)公务用车出车前,驾驶员应报告车辆调度员,并在出车后填写当日《出车登记单》交调度员。调度员每周五汇总《出车登记单》报车管员,车管员月底汇总公布各车辆出车情况。
(四)车辆因公出青岛市,出车前由相关业务处室或出车司机填写《外出派车单》,由分管副主任报分管局长,经局长审批。
(五)遇有重大活动需用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四、油料管理
(一)机关车辆用油由办公室按照有关采购规定统一购买使用。
(二)根据《出车登记单》和《机关车辆统计台帐》由调度员提出分卡充值建议数据,经车管员审核报批分管副主任后,定期向分卡充值需要的数量。
(三)驾驶员凭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每月由办公室核算一次。
(四)车辆非因出长途不得交费加油,特殊情况交费加油时,应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请主任批准。
五、车辆维修
(一)车辆维修由办公室指定到市机关事务局核定的厂家维修,如在特约维修点维修,须报请领导批准。
(二)不得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三)车辆维修原则上在车况例行检查时提出维修计划,经车辆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后,车管员填写《维修通知单》,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维修(超过1500元的由局长签字)。紧急事故维修需先行报告,并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报请主任批准,事后按规定补齐有关手续。
(四)车辆大修由维修评估小组提出评估意见,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