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2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恢复2008年11月政策调整前贷款首付比例的限制标准,即: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调回至3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回至40%。
  
   二、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
  
   三、对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
  
   四、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标准不变。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