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我市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加之近年来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2010年6月24日召开的“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部署动员”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夯实三道防线,重点加强巡查排查,全力做好监测防范,有效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思路,通过在全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内容
(一)对责任落实和措施到位情况进行再排查。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提出“加强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自然灾害防治,要以防范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为重点,全力防治自然灾害事故。坚持以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矿山开采、矿山采空区及三峡库区等为重点区域,建立应急系统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制订防灾避灾预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提出“打好地质灾害防治攻坚战,完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将三峡库区岸线监测系统扩展到全市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对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矿山采空区及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明确了国土、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安监、铁路、移民等行业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机构、防治制度、防治资金、防治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再排查。
(二)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在汛前排查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渝国土房管发〔2009〕513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205号)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切实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和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实处。所有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查表》,全部实施监测预警措施,全部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三)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一是对长江干支流沿线、移民迁建区和复建工程设施、重要建构筑物、人口集中地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三峡库区二、三期已治理工程进行核查,核查治理项目是否出现变形迹象,出现变形迹象的项目要核查变形情况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程度。三是对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进行再排查。对已搬迁项目,排查是否存在已搬迁群众返回险区居住;对已出现明显变形的暂未搬迁项目,排查是否按照搬迁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搬迁;对实施风险管理的项目,排查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和搬迁避让方案。四是对纳入三峡库区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群测群防点、专业监测点进行全面排查。
(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检查。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对2010年度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督查通知〔2010〕2号)要求,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资金、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整治措施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再排查。
(五)对重点区域进行再排查。对三峡库区、渝东南地区以及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组织专业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六)对未知区域进行再排查。针对我市境内特殊的地质条件,组织技术支撑单位、专业地勘队伍对山高坡陡、长江及其支流沿线等地质条件复杂的未知区域和集中居住10人以上的农村居住点进行拉网式排查,查明隐患点类型、规模、危险对象以及稳定性状态,编制单点防灾方案和监测预警方案,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汛期工作制度。一是在今年7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议,全面布置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制定值班表,严格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离岗脱岗,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三是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单位,完善市级地质灾害专家库,安排再排查专项工作经费,做好再排查工作的技术和经费保障。四是进一步细化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信息报送责任,严格信息报送程序,规范信息报送内容,确保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二)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一是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6个地质灾害培训宣讲组,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区县(自治县)的排查工作进行检查,并督查整改落实。二是由市国土房管局安排专项资金,组织14个专业地勘队伍,对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进行专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三是完善全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划分4大地质灾害市级专家指导片区,对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进行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四是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业内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委托或建立专门的专业技术支持队伍。
(三)进一步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是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的方针和“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要求,以当地技术支撑单位为载体,组建一支配套齐全、技术先进、人员精干的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二是组织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项预案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三是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以及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四是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技术会商制度,做好车辆、应急处置物品等物资准备,做到科学、及时处置各类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进一步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一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标准和要求,继续推进一批区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二是对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现状完善监测方案,对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当地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落实监测预警措施,并逐一制订防灾避灾预案。三是推进全市地质灾害信息管理与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我市地质灾害日常管理、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全程数字化。
(五)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一是结合我市正在开展的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宣传培训活动,启动全市地质灾害避险知识培训宣讲行动,组织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资深专家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乡镇国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县(自治县)在此基础上,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村组及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做到全覆盖,切实提高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二是我市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纳入市、区县(自治县)党校新提拔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必修课程,着力提高全市各级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的认识。三是积极与报社合作,集中一段时间以报纸形式整版刊登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知识,提升全民防灾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渝委办〔2007〕77号文件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此次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再排查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影响水利设施及其法定边界范围的地质灾害和因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移民主管部门负责三峡库区和彭水乌江电站建设的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工业经济、煤监、安监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煤矿、铁矿、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成铁重庆办事处全面负责铁路沿线周边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四、时间安排
本次行动从2010年7月中旬起至9月底主汛期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7月底前结束。主要任务:一是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街道)、村组在专业队伍的指导下开展实地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要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排查结果经当地村委会签字,乡镇(街道)汇总,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表》,并加盖公章上报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国土管理部门汇总各乡镇(街道)排查结果(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及时上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防治责任部门和防灾措施。二是各部门委托专业队伍对本部门负责的地质灾害区域进行再排查。
第二阶段:检查阶段,8月中旬结束。主要任务是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三峡地防办会同相关部门派出检查组对区县(自治县)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整改阶段,9月底结束。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按照气象地质灾害等级开展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行动采用自查、抽查方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紧急行动起来,把本次行动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要切实负起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其他领导成员“一岗双责”具体抓的责任制度。
(二)扎实有效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使工作真正收到实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要制订应急预案,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治资金,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采取加强监测、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等措施。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将对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对责任不落实、预防不得力、措施不到位,以及工作失职、虚报、瞒报和漏报等行为,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市政府将启动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