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是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的矿情三项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两年来,大部分省(区、市)领导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克服困难,做了大量工作,有的已进入矿区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或单矿种汇总阶段。但仍有部分省(区)工作进展严重滞后,少数省(区)至今没有实质性进展。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0年底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确保任务年内全面完成
根据原有工作计划,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应当在2009年底前完成,但由于各种原因,2009年底前工作任务完成不到20%,为扭转被动局面,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部研究决定,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月落实工作进度,工作计划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见附件1.附件2)。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40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作进度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度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全国项目办公室(见附件3)。工作进度月报要经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发。全国项目办公室要建立月报结果通报制度,每月20日前将各地月报结果上网通报;部按季度汇总进行全国通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2009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见附件4)。
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铀矿的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由部统一部署。
二、积极落实资金,加强经费监管
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各地落实资金近10亿元,到位资金超过4亿元。但各地资金落实情况极不平衡,个别省(区)资金至今没有落实。未落实资金和资金不到位的,要积极主动争取支持,千方百计确保资金到位。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费要按照地质大调查项目经费使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进一步落实技术队伍,细化任务分工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承担的任务和主要工作环节进一步梳理和细化,根据任务进一步落实技术队伍,重点明确野外核查、评审验收、成果汇总工作的责任单位,力量不足的要抓紧补充。矿区储量核查任务可以采取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也可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承担。承担野外核查、评审验收、成果汇总工作的单位要将本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任务,认真负责地做好。
四、统一技术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鉴于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已作调整,矿区储量核查数据的基准日由原2007年12月31日调整为2009年12月31日。已经按原基准日完成的核查成果,可根据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的年报资料调整到2009年12月31日。全国项目办公室已制定了《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见附件5),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核查成果评审验收,保障核查工作质量。
五、加强领导,强化项目监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和实施情况;职能处室要承担起组织落实责任,要安排专人做好督促检查;严格执行项目联系人制度,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报全国项目办公室。
全国项目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管理协调组和技术指导组,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
附件:1.省(区、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任务月度计划表
2.省(区、市)野外核查任务分工及进度计划表
3.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月度报表
4.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年度报表
5.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附件1省(区、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任务月度计划表
计划
任务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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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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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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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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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核查矿区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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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比例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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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评审验收矿区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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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比例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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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汇总矿种数(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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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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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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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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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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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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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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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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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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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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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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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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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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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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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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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于2010年2月底前报部。
填表说明:①是指本月计划完成的核查矿区数占本省(区、市)按部统一要求计划开展核查的矿区总数的百分比;
②是指本月计划完成的评审验收矿区数占本省(区、市)按部统一要求计划开展核查的矿区总数的百分比。
填表人: 审核人: 厅(局)分管领导签字:
附件2省(区、市)野外核查任务分工及进度计划表
附件3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月度报表
附件4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进度年度报表
附件5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为保证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成果的质量,确保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规范、可靠,特制定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验收。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过程中涉及到的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应按已有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二)评审依据。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依据为下列技术标准和规定: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2.《煤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建设技术要求》;
4.矿产勘查的国家标准、相关矿种的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规定。
(三)评审组织。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评审分为初审和评审验收两个环节。
1.初审
(1)初审是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审验收的关键环节,由核查项目承担单位或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核查成果通过初审后方可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评审验收。
(2)初审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初审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涵盖成果报告涉及的地质、采矿和计算机数据库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2名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1名省级项目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且进入专家组的成员需得到省级矿产资源储量主管部门的认可。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主要负责核查矿区数据库的评审。
(3)核查报告的初审和数据库的初审同时分组进行,各有侧重并相互配合,保证二者数据和图件的一致性。
2.评审验收
(1)评审验收是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终审环节,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2)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5-7人,其中1人担任专家组组长。评审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专业应涵盖成果报告涉及的地质、采矿和计算机数据库等方面,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1名具有储量评估师资格的专家、1-2名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计算机数据库方面的专家主要负责核查矿区数据库的评审验收。
(3)核查报告和数据库的评审验收同时分组进行,各有侧重并相互配合,保证二者数据和图件的一致性。
(四)评审对象。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
2.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
(五)评审方式。
初审和评审验收均采取会议方式。由于核查矿区数量巨大,可分批对提出评审申请的矿区核查成果进行初审和评审验收。
(六)形成文件。
初审和评审验收结束后,形成如下文件:
1.有专家组组长签字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评定表》;
2.有专家组组长签字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初审/评审验收意见书》,并加盖组织单位公章;
3.所有专家组成员签字的《初审/评审验收专家组名单》。
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承担单位提交的评审验收材料
核查工作承担单位提交初审和评审验收的材料包括:
1.项目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纸介质和电子版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其附图、附表和附件,具体份数由初审和评审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规定;
2.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
3.《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初审评定表》、《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初审意见书》、《初审专家组名单》(限于评审验收环节);
4.矿区储量核查中涉及的各类储量报告的批准文件;
5.矿区储量核查单位和采矿权人签字的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评审验收标准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的初审和评审验收以本项目的各类技术要求为主要标准。对地质勘查工作程度低、原始资料不齐全的小型核查矿区,可根据矿区现有资料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评审验收标准执行。主要评审内容包括:
(一)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其附表、附图。
1.形式审查,主要评价核查成果的完整程度;
2.质量审查,主要评价核查工作与核查成果与技术要求相一致的程度以及文字报告、附表、附图的质量。
(二)核查矿区成果数据库。
1.数据库的建库内容符合数据库建库技术要求的规定;
2.数据库中的数据、图件与核查报告中的数据、图件完全一致;
3.数据库中的数据、图件履行数据库质量监控程序及责任人签字手续。
具体评审验收内容及提纲由全国项目办公室另行印发。
四、归档和汇交
核查成果通过评审验收后,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其进行修改,向全国项目办公室提交成果,提交成果的份数和格式依照全国项目办的规定执行。储量核查成果资料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