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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市)交通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技术状况,确保干线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确保小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部颁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评价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评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国道、省道(以下简称“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管理水平,及时掌握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技术状况,使干线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保证小修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部颁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考核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奖惩分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考核工作,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各省辖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市公路管理局”)进行奖惩。
第二章 养护质量标准
  第四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应针对本辖区内干线公路的路况实际,科学安排小修保养养护生产,抓好日常性养护和预防性养护,适时安排小修保养工程,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提高和改善道路技术状况,完成上级下达的小修保养计划。
  第五条 路容路貌应符合养护规范要求:路基线型顺适,边坡稳定,曲线圆滑,排水畅通;路面平整、洁净,沿线无积水、无垃圾;标线齐全、清晰;标志统一、齐全、醒目、内容准确、完整;沿线路缘石完整齐全;桥涵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排水顺畅,结构完好无损,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实现“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根据不同的季节应采取不同的养护对策,及时对路面病害进行处治,保证无影响行车的病害,行车舒适顺畅。
  按照养护规范要求及时进行病害处理,做到当天挖当天补,确因特殊原因补不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及照明设施,必要时安排专人现场看守,路面病害的修补时限不得超过2天。
  按照养护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养护质量,杜绝前修后坏的现象发生,挖补范围确定准确,挖补形状规范,混合料级配合理,底层油刷涂均匀,新补油层略高于旧路面并与四周衔接平顺,无跳车。做好现场记录,实行一坑一卡制和全天候监理制,发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干线公路绿化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力争做到乔冠花草协调搭配,加强管护,提高成活率和完好率,对空白路段进行补植,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形成整体公路绿化景观。
  第七条 按时完成年度小修保养作业计划,实行计量、监理制度。省厅不定期对各市小修保养工程情况进行抽检。
  第八条 按时完成年度文明示范路工程计划,并保持已创建的文明示范路路段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 养护管理
  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护巡查和质量验收制度、养护工作质量检查奖惩制度、桥梁检查和养护制度、路况量验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桥梁技术档案。及时通报和公示检查情况,奖优罚劣。
  2.内业资料:按时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3.养护管理与督查系统:及时录入路况量验数据、小修保养季度及养护工程各阶段数据,根据要求补充和完善各类管理信息,熟练掌握和应用各项功能,为养护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及时将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地路况进行分解。省厅对各市公路管理局养护工程财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终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评价考核依据和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部颁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及我省养护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检测和评价手段,对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养护管理质量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采取季度检查和年末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小修保养养护质量评价最终得分按季度检查与年末检查各占权数为0.6和0.4计算,即:
  年终最终得分=(前三个季度平均得分×0.6+年末得分×0.4)
  第十三条 评价考核遵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厅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评价考核,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各县(市)的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评价考核。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评价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 省厅自2010年起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小修保养奖励项目资金,作为评价考核经费,用于奖励小修保养先进单位。
  奖励采取一季度一奖的方式进行,每季度分别拿出考核经费的20%对排名前6位的先进单位进行项目奖励,并进行全省通报表彰。
  年终设立进步奖,将第一季度排名与年终排名相比,以名次上升位次进行排名,拿出考核经费的20%对获得进步奖的单位再进行项目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季度质量评价的最终排名,对排名后6位的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年终对全年四个季度排名均在后6位的单位除全省通报批评外,将质量评比情况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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