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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得到了明显加强。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浙政发[2001]8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1月1日起,所有新办矿山的采矿权人在申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二、2002年1月1日前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在2002年1月1日后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补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同时停止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三、省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省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尽快制定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样式和治理项目验收工作程序,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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