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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车、船乘坐秩序,创建文明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城市海上客运船只。 

    第三条   凡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坐公共交通车、船。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待车、船停稳后依次上下车、船;不得强行上下车、船和在车行道候车。 
  公共汽车的铰接车(通道车)实行中门上、前后门下,单车实行前门上、后门下,单门车实行先下后上;上车后乘客应向下车门移动; 
  (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船,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 
  (三)禁止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船外,禁止自行开关车、船门及进行其他妨碍车、船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活动; 
  (四)禁止躺、卧、占据、蹬踏座位,及损坏车、船设备、设施; 
  (五)在车、船运行中,禁止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禁止妨碍驾乘人员工作; 
  (六)禁止在车、船内吸烟和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七)禁止在车、船内打闹、斗殴; 
  (八)车、船因事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驾乘人员的安排或换乘其他车、船; 
  (九)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或车、船终点后,应离开车、船,禁止越站乘坐或随车、船返乘。 

    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坐车、船应购票或出示月票(季、年票),接受驾乘人员查验;乘坐无人售票车,应自觉投币入钱箱。 
  身高11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名乘客可以免费带一名身高110厘米以下的儿童乘坐车、船;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坐车、船,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二)车、船票限当次乘坐有效,但由驾乘人员安排换乘的,所持车、船票继续有效; 
  (三)车、船票出售后,不予退票;无人售票车不找零钱; 
  (四)乘客携带10公斤以上或体积占一人以上位置的行李或物品需补车、船票。 

    第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其他妨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上车、船。 

    第七条   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其他乘客乘坐。 

    第八条   无票乘车、船,不投币或者投币不足的或者使用无效车、船票的,按全程票价的10倍予以补票。 

    第九条   使用伪造月票、他人月票或过期月票的,按月票票价的3倍补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营单位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秩序上下车、船的; 
  (二)车、船未停稳强行上下车、船的; 
  (三)在车行道候车,不听劝阻的; 
  (四)在车、船内吸烟或者向车、船内外吐痰、乱扔杂物的; 
  (五)将身体部位伸出车外,不听劝阻的; 
  (六)拒绝驾乘人员或稽查人员验票的; 
  (七)躺、卧、占据和蹬踏座位的; 
  (八)车、船到达终点后,不离开车、船或随车、船返乘,不听劝阻的; 
  (九)擅自开关车、船门的; 
  (十)未经许可自行进入驾驶部位或其他有关车、船安全部位的。 

    第十一条   损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船设备、设施的,由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经营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限期修复、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内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厦门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三条   乘客有权对驾乘人员的规范服务予以监督,有权检举或控告驾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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