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
(一)控制额运出租汽车、小型自用车、摩托车总量的盲目增长。额运出租汽车、小型自用车、摩托车的增长速度必须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适应。
(二)禁止非法拼装机动车。对违反规定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没收。
(三)后三轮机动车不准改轮调速、扣蓬;额货机动车不准扣蓬。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并处以2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四)机动车改变车型、变更颜色、报废、更换主要总成部件,必须事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违反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客运汽车安装扩音器招徕乘客。违反规定的,强行拆除扩音器,扣留行驶证,并处以1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六)实行大型客车、客运出租汽车季度安全检验制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季度对客运出租汽车、大型客车进行一次车辆安全状况检验。大型客车无故不接受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二个月;客运出租汽车无故不接受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处以5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七)严禁客运、货运机动车超员超载行驶。违者处以1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二个月,违章消除后方可放行车辆。
(八)客运出租汽车必须由指定的驾驶员,每台不准超过两外驾驶员。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每月对客运出租汽车车主、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例会教育。车主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教育的,扣留车辆3天;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教育的,处以1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二、车辆使用
(一)本市注册的机动车辆到外地驻在从事运输超过三个月的,须向本市、县车辆管理机关申报。外地机动车辆在本市驻在运输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本市、县车辆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准驶证》。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二)大型客车出市(不包括从事专业长途客运的),必须事先填写申报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县、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车辆,办理《通行证》,并指定专人负责带车,方准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吊扣驾驶证二个月。
(三)公有机动车辆于“国庆”、“春节”假日期间在本市、县道路行驶,由各单位统一办理《通行证》,无《通行证》的不准上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或吊扣加强证三个月。
三、车辆行驶
(一)下列路段实行限时、限车型通行:
东明路、胜利路(文化宫交通岗至木材交通岗路段禁止大货车通行。人民路(铁路转盘至文化宫转盘路段)每日6时至19时,禁止货车通行;6时30分至8时30分、16时30分至18时,禁止出租汽车通行。
解放路、人民路、市府路、东明路、胜利路(商业大厦交通岗至中心医院交通岗路段)、八卦路禁止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人力车通行;平山路每日6时30分至18时30分,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畜力车、人力车通行。
解放路(市物资回收总公司至南地交通岗路段)每日除6时至8时允许摩托车、自行画由北向南单向通行外,其它时间禁止摩托车、自行车通行。
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一至二个月;非机动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扣留车辆10天。
(二)在划有中心实线交通标线的路段,禁止机动车掉头和越线行驶。违反规定的,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一至二个月。
(三)自行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或靠道路右边行驶,严禁骑车带人。违反规定的,处以10元至20元罚款。
四、车辆停放
(一)公共汽车、电车、通勤客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站点标志牌前后15米路段内停放,不准在站点外或非站点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
(二)小型公共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电车进出站点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电车站点处临时乘降,但不准停车候客;在禁止停车路段,不准随意应招停车。
(三)出租汽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和准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停车候客。
(四)严禁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五)车辆临时停放时,必须按顺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停放,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石不能超过0.3米。
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动车处以1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二个月;非机动车处以10元到20元罚款,扣留车辆5天。
(六)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站点外,永丰立交桥匝道和高架桥、人民路(铁路转盘至文化宫转盘路段)、市府路、八卦路、胜利路(商业大厦交通岗至中心医院交通岗路段)严禁各种车辆停放。违反规定的,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三个月;非机动车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扣留车辆5天。
(七)对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因违章停车而阻碍交通的车辆,强制适移。
五、道路挖掘和占用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横道)。
(二)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道路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因地下管网紧急抢修和自然灾害紧急抢险,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作业,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持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四)凡示申领《道路施工许可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妨碍交通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未申领《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的,处以200元至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