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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57号——关于修订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对《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编号:CNCA—04C—028:2006)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了对安全玻璃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证书有效期等内容,明确了有关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调整了工厂确认检验的最低频次规定,同时对原规则的个别内容进行了勘误修改,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安全玻璃》(CNCA—04C—028:2009)(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对于2010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在2010年1月1日前,新申请认证的安全玻璃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对于按老版规则认证的获证安全玻璃产品,自本次规则修订发布之日起由指定认证机构结合监督复查进行转换。

  附件: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安全玻璃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铁道车辆和汽车用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各类玻璃产品,其中汽车用安全玻璃包括农用车及其它道路车辆用安全玻璃(以下统称为汽车用安全玻璃)。

  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区域钢化玻璃、塑玻复合材料、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产品包括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等;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产品包括前窗夹层玻璃、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及安全中空玻璃等。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3.1认证申请

  3.1.1单元划分原则

  3.1.1.1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种类、厚度、结构、透射比、密封方式和材料进行划分。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视为不同单元。

  3.1.1.2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用玻璃

  a)风窗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即总公称厚度相同、中间层种类相同的夹层玻璃为同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b)风窗用区域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区域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2填报。

  c)风窗用塑玻复合材料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及结构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及相同结构的塑玻复合材料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d)风窗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4填报。

  e)风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f)风窗以外用塑玻复合材料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结构及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曲率半径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3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g)风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和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相邻边最小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5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

  h)风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根据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种类、厚度、中空玻璃的组成结构和中空玻璃的总透射比类别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结构及同类透射比的安全中空玻璃为同一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6填报。

  注:透射比分为≥70%和<70%两个类别,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3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

  a)夹层玻璃

  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其它类夹层玻璃等,再依据中间层的种类和厚度划分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小总厚度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7填报。

  注:钢化夹层玻璃是指构成夹层玻璃的内外两侧玻璃均为钢化玻璃。

  b)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分为普通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其它类钢化玻璃(含光伏超白压花玻璃)等,对普通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其它类钢化玻璃分别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范围(即6mm≥d、6mm

  c)(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划分单元,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9填报。

  注: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1.4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

  a)前窗用夹层玻璃

  根据适用车型划分为高速车和普速车用前窗夹层玻璃两类。对每类产品再按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及加温元件的夹层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适用车辆型号的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等关键参数逐一表述。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0填报。

  b)前窗以外用夹层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划分单元,即相同的公称厚度、中间层种类的夹层玻璃为同一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小曲率半径、最大拱高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1填报。

  c)前窗以外用钢化玻璃

  根据玻璃制品的公称厚度划分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最大展开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相邻边夹角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2填报。

  d)前窗以外用安全中空玻璃

  安全中空玻璃的单元根据玻璃制品的密封方式划分单元,即相同密封方式的安全中空玻璃为一个单元,对同一单元内的产品按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的获证参数批准认证范围,每一单元的产品应按照附件2中表13填报。

  注:构成中空玻璃的单片玻璃必须满足相应的CCC认证要求

  3.1.2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必要的申请资料,包括:

  1)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证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

  2)当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一致时,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委托加工协议副本;

  3)生产厂概况;

  4)生产厂的质量管理文件;

  5)生产/检验所需的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测试证书;

  6)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描述;

  7)关键原材料及供应商清单;

  8)认证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3.2产品检验

  3.2.1认证委托人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提供样品进行检测,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3.2.2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

  a)汽车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参照GB9656《汽车安全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汽车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3;

  b)建筑用安全玻璃检测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5763.2《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GB15763.3《建筑用安全玻璃第3部分:夹层玻璃》、GB/T11944《中空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建筑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4;

  当委托人需要证实钢化玻璃符合GB15763.4《建筑用安全玻璃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要求时,应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钢化玻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经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钢化玻璃均质过程检查报告。

  c)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组批规则及检测项目分别参照GB14681.2《机车船舶用电加温玻璃第2部分:机车电加温玻璃》、GB1804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制定。各种与安全性能相关的铁道车辆用玻璃检测所需样品数量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本规则引用的标准均以现行的标准为准。

  3.3初始工厂检查

  3.3.1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6个人日,仅申请建筑(安全)中空玻璃认证的企业可按2—6个人日实施。

  3.3.2工厂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1)为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基本要求。

  3.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a)申请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是否与申报时一致;

  b)申请认证产品是否按照规定的检测频度进行检测;

  c)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测。

  3.3.3受控关键原材料

  夹层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中间层、中空玻璃的关键原材料为各类密封胶、分子筛、外购的安全玻璃单片。

  3.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

  3.4.1.1样品检测

  本规则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全部合格,如有任一不合格,则认证终止,申请人采取纠正措施后可重新申请认证。

  3.4.1.2工厂检查

  a.如果整个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b.如果发现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检查组书面或现场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工厂检查合格。

  c.如果发现较多不符合项、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检验不合格时,则工厂检查不合格。

  3.4.2认证结果的批准

  认证机构对工厂检查和样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检查以及样品检测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的要求。

  3.4.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检查时间、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除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总计不超过90天,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不超过120天。

  除建筑(安全)中空玻璃外的产品,样品检测时间(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为30个工作日;建筑(安全)中空玻璃样品检测时间为8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3.5获证后的监督、复查

  3.5.1获证后监督、复查频次

  3.5.1.1认证机构根据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日的12个月起,在五年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正常监督、飞行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获证后第五年应实施全面复查。

  3.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如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d)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保证能力薄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认证机构认为有必要增加时。

  3.5.2监督、复查的内容

  3.5.2.1获证后的监督、复查方式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样品型式试验。

  3.5.2.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复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在证书有效期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1—4个人日,在证书五年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的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证书五年有效期满时,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对持有各类安全中空玻璃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0天内申请办理。认证机构应对到期证书实施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面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2—6个人日。当获证企业的部分证书到期,部分证书处于有效期时,监督和复查可以结合实施。

  3.5.2.3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和复查均应实施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同本规则3.3.2.2的规定。

  3.5.2.4产品检测

  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均对具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检测。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使用的,按照每个认证单元对具代表性的产品进行检测。

  3.5.3获证后监督、复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一般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按规定暂停、撤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4.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五年有效,在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4.2证书变更

  变更委托人、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名称、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等信息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认证机构核查该变更对原认证产品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差异做出补充检验或补充检查。

  生产场地搬迁时,原则上应进行补充检查,产品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对认证单元内的产品系列或参数变更,由认证机构识别差异后决定是否需要补充检测。

  4.3变更证书的截止时间

  变更证书的有效期仍为原证书的有效期。

  4.4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的暂停、注销或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

  5.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5.1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5.2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略)

  5.3加施方式

  汽车安全玻璃及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认证标志的印制方法应采用模压法、丝网印刷、蚀刻法或喷砂等方法使用永久性标志,标志应清晰。

  与安全有关的建筑用玻璃可以使用暂时性标志,也可以是永久性标志,暂时性标志在玻璃安装后可去掉。

  对部分建筑玻璃本体上不宜使用永久性标志或暂时性标志时,应在其最小外包装上或随附文件(如合格证)中使用。

  采用模压、蚀刻或喷砂等自行印刷方式使用标志时应经国家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机构批准。

  6.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2009-12-15发布 2010-1-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附件:

  1.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安全玻璃品种及规格型号汇总表(略)

  3.汽车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略)

  4.建筑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略)

  5.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检验所需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略)

  6.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要求(略)

  附件1:

  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能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的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确保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2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确认检验项目及最低频次应满足本规则附件6的要求。相应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或认证年度监督检验可以做为确认检验的证据之一。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有计量合格检定证或测试证书。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检查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检查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检查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检查的信息输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中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附有相应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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