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29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的完成,经研究,决定对2007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计划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对项目实施阶段的确认情况,掌握项目的完成情况;检查项目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了解项目编制的质量状况。
(二)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经费的分解下达及拨付情况;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列支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及经费的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经费有无截留或挪用等违规问题。
二、检查的对象
承担2006、2007年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且2007年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三、检查的范围
(一)2006年、2007年度下达的相关批次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2007年度下达的相关批次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
四、检查的时间
从2009年12月15日开始,至2010年1月15日结束。
五、检查的方法
(一)实地检查、委托检查、走访调研、听取汇报、电话沟通等。
(二)对行业部门、技术委员会、研究院所等单位,如涉及分层下达项目任务且项目经费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实施延伸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受检单位名单见附件1)应在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2号)要求做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此次检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做好准备。
(二)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将派出6个检查工作组开展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请各单位提供必要的检查工作环境和条件,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请填写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账册、凭证等,做好配合工作。
(三)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提出整改方案,并在检查结束之前,将具体整改措施及项目执行承诺方案提交检查工作组。
质检总局联系人:雷奋强、王珏彬
联系电话:82262068、82262166
国家标准委联系人:孙旭亮、李芹
联系电话:82262615、82262600
附件:
1.受检单位名单(略)
2.受检单位计划和经费执行情况汇总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