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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欧盟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应对工作的公告
根据欧盟2005年颁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欧盟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船用低硫燃油规定,所有挂靠欧盟港口超过2个小时的船舶(包括抛锚,系浮筒或码头边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1%,否则将被处罚。   欧盟上述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有关航运公司应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对欧盟实施该规定情况保持密切关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联系电话:010-65292649)。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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