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属高校:
现将国家教委、财政部教材〔1994〕35号《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资金来源做好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4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基金增值。
市财政局和市高教局根据市属院校建立基金的情况,用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部分资金,作为市属院校勤工助学基金的垫底资金,并与学校提取的以上三项基金结合使用。基金的使用按照原则上不动本金,以利息支付办理。
附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
金的通知
教财〔199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教财〔1993〕62号)精神,为确保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经研究决定,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的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目的,在于使高等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规范化,使这些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生得到有效资助以完成学业。
二、经费来源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有四个来源:
(一)在教育事业费中,根据国家任务学生数,按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
(二)从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三)从学校预算外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基金增值。
今明两年,中央财政将以专款形式对中央部属院校安排勤工助学基金启动经费,各地方人民政府也应按此原则适当安排。
三、经费使用
(一)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支付给学生的劳动报酬;各校必须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特困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进行资助仍难以完成学业的学生,学校可按国家任务学生5%的比例、平均每生每月50元的标准从该基金中统筹一部分经费,根据特困生困难程度划分层次,进行不定期困难资助;
(三)勤工助学基金应专项管理、集中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强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不得平均发放,并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四、勤工助学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校要把这项工作与学校综合改革结合起来,尽快研究制定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制度,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19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