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7个部委联合制定的《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下发后,一些省、市的税务部门反映,《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财务、税收管理办法不符,请示应如何贯彻执行,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严格掌握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的范围,社会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政策仍应按国税发<1990>12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对减免税金的管理和监督,是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各地税务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88)国税办字第023号《关于严格减税免税管理的规定(试行)》。
三、《办法》中社会福利企业的劳动工资管理、财务管理的规定,凡是与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符的,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