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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19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620元和588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020元和628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路、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9月30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Ⅱ)(标准品)
  6810
  6620
  供军队等部门用0号柴油 (标准品)
  6070
  588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6100
  591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4370
  4230
  航空汽油(标准品)
  7010
  6810
  附表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7820
  7150
  天津市
  7375
  6635
  河北省
  7375
  6635
  山西省
  7445
  6690
  辽宁省
  7375
  6635
  吉林省
  7375
  6635
  黑龙江省
  7375
  6635
  上海市
  7390
  6640
  江苏省
  7430
  6675
  浙江省
  7430
  6690
  山东省
  7385
  6645
  湖北省
  7400
  6660
  湖南省
  7440
  6720
  河南省
  7395
  6655
  海南省
  7520
  6770
  广东省
  7455
  7685
  6705
  广西自治区
  7520
  6770
  宁夏自治区
  7380
  6635
  甘肃省
  7360
  6655
  新疆自治区
  7155
  653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7390
  6650
  合肥市
  7395
  6655
  福州市
  7430
  6680
  南昌市
  7395
  6655
  成都市
  7595
  6870
  重庆市
  7580
  6835
  贵阳市
  7555
  6795
  昆明市
  7585
  6825
  西安市
  7360
  6645
  西宁市
  7325
  6665
  注:1、表中除北京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DB11/239-2007)
的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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