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家组有关专业组:
现将《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为全省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的技术专家队伍。专家组成员(以下简称专家)主要从大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程设计咨询机构以及安全中介机构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其调查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分级评估;
(三)参与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章、政策、规划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
(四)参与安全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示范推广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
(五)承担相关的专题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安全生产学术研讨交流,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各类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七)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
(八)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参与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其它相关活动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 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直接从事安全生产或者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较高安全生产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特殊情况下,经研究,对专家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并能独力撰写有关书面材料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国家两院院士担任专家不受此限。
第五条 专家组按专业领域分为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安全健康、民用爆破器材、消防、交通运输、建筑安全、电力、特种设备、工程安全鉴定与规划等专业组。
根据情况变化,专业组的设置可适时调整。
第六条 专家组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应当由省内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专家担任。
专业组组长负责召集本专业组会议,制定本专业组工作规则、工作计划,对本专业组的工作进行总结,组织本专业组的学术研讨和交流,代表本专业组提出相关建议。组长可委托副组长代行其职。
各专业组配备1名处级干部任协调员,负责本专业组与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的联络协调。
第七条 专家组由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组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其以下日常管理服务事项:
(一)起草有关文件,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和换届工作;
(二)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和专题会议, 总结和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各专业组工作,根据局内有关处室和其它有关单位的需要,安排专家执行任务;
(四)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技术培训、考察学习等有关活动;
(五)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收集专家的意见;
(六)建立和更新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工作业绩, 提出对专家进行考核的意见;
(七)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聘任专家的程序:
(一)本人自愿填报《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在皖中央管理单位可直接推荐);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布其名单并颁发专家聘书。
第九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十条 根据情况变化,可适时解聘和增补专家。
增补专家的聘任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专家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专家组工作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安全监管局批准解聘。
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由省安全监管局解聘。被解聘的,其专家聘书应当交回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接到本单位或省安全监管局有关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关准备,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专家证明;
(四)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根据需要向省安全监管局的现场管理组织或指派任务的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书面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专家组管理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调度使用机制,为各位专家更好地参与日常安全检查、督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审等工作创造条件。
专家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分析等紧急、疑难任务时,可由省安全监管局指定安排。
第十四条 安排专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专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专家本人接到任务后,应当报告所在单位;接受紧急任务时,专家应当立即赶赴指定地点,同时报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专家组全体会议(或者专业组组长、副组长会议)每年召开1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家组专题会议;
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组会议。
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邀请专业组组长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七条 为安全生产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由省安全监管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设立专家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组活动和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工作补助经费开支。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组活动,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