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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民用燃料价格的通知》(京政发〔1996〕34号文件)规定,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90元提高到12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5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40元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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