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我局接到一些省市的请示: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农银发[1994]198号《关于对信用社上缴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第二款的内容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不符,应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如下: 
  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是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担事项的需要,为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提供服务。根据国税发[1994]161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规定,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一律归辖内信用社集体所有,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因此,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划归农业银行的,必须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纠正。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以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信用社集体资产的完全和完整。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