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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京计基字(1997)第07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财费字(1996)第2992号)精神,为了控制商品房价格不合理上涨,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公布第一批取消和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和调整的建设项目收费共36项(详见附件),其中:取消的25项,调整的11项。对于取消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坚决贯彻执行,立即废止并停止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费种。对于调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尽快到市物价局履行有关手续。 
  二、行政性事业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经营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应报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取消和调整的第一批建设项目收费36项 
 
  一、取消的25项 
  验线费 
  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费 
  分散建设住宅配套费(中小学托幼用房) 
  业扩报装手续费 
  街道向街巷内临时占地者收取的占地费 
  房改优惠售房手续费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建筑工程围墙费 
  按规划拆除的危改小区自来水管线补偿费 
  按规划新建的危改小区人防设施拆除赔偿费 
  危改小区树木砍伐赔偿费 
  按规划拆除危改小区道路赔偿费 
  按规划拆除危改小区公厕补偿费 
  投资许可证工本费 
  商业服务网点配套费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节约包装费 
  户线申报费 
  城区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城区政府收取的小区完善费 
  远郊区县政府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远郊区县政府收取的生活设施配套费 
  楼牌费 
  垃圾楼移交管理费 
  公厕移交管理费 
  二、调整的11项 
  1.降低标准缩小范围的6项 
  房屋买卖手续费 
  (由买卖双方各交房价的1%降为0.5%) 
  房屋拆迁管理费 
  (由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降为0.3%) 
  征地事务管理费 
  (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列入市危改计划的危改项目不征收) 
  建材发展基金(住宅不征收) 
  合同预算审查费(住宅不征收) 
  2.按经营性收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的5项 
  路灯维护费 
  低压电缆代维护费 
  配电室高压电缆代维护费 
  承发包费 
  危改小区树木移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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