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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国税发[1997]19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同原南斯拉夫签署的有关税收协定在我国与克罗地亚之间继续适用的通知(1997年12月22日国税发[199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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