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已经1997年9月2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云坤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
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超出标准的占道及挖掘面积,从占道挖掘的批准之日起加收标准收费的50%。未经批准的占道和挖掘,除按实际占用、挖掘面积收取标准收费外,还可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