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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意见。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农村县(市)的县级救灾保险资金以及城区重点乡(镇、场)级救灾保险资金的运作管理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㈠市和县(市)两级政府职能部门强化了救灾保险资金的运管工作力度。自1992年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救灾保险资金管理的通知》以来,全市农村救灾保险资金管理得到了加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加强了救灾保险资金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了各项财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救灾保险资金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为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援助。 
  ㈡基本形成了我市社会化筹措救灾资金的格局,救灾保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开展农村救灾保险后,全市救灾工作基本实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筹集救灾资金的格局。八年来,全市通过救灾保险方式筹集用于灾民生活生产的救助资金达2299万元,全市农民人均享有救灾保险灾后救助资金4.23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㈢探索、积累了救灾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工作的一些好做法。救灾保险资金是农民个人交纳为灾后积累的救助资金,如何确保资金的安全增值,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不少单位领导有力、自始至终严格按规定操作,没有出现资金被挪用、挤占、流失现象,确保了灾后救助资金的需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救灾保险资金管理规定,导致资金流失,无法收回的后果。 
  ㈡救灾保险资金管理力度不够。由于救灾保险资金运作管理的特殊性,在实际操作中,因个别行政领导干预过多、过大,造成救灾保险资金被挤占的现象严重。 
  ㈢农村救灾保险因处于试点阶段,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认识尚未统一,因而阻碍和制约了工作的进展。有的把救灾保险混同为增加农民负担,挫伤了各级救灾保险组织和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对救灾保险机制宣传、扶持不够。 
  三、几点意见 
  为确保我市农村救灾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救灾保险资金既安全又增值,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进一步强化救灾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各级政府对救灾保险资金的监管力度。 
  就是救灾款的特殊性,这项资金的安全运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农民灾后的生活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动用救灾保险资金。凡救灾保险资金已出现违规运作的单位,必须在1998年6月底以前收回全部资金,否则视同挪用救灾资金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资金流失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批准领导的法律责任。 
  ㈡坚持社会保险方向,严禁挪用、挤占救灾保险资金。 
  农村救灾保险履行政府救灾职能,各级政府应号召全体农民积极参加救灾保险。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积极扶持,通力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矛盾。救灾保险是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部门要给予免税待遇,确保救灾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救灾保险组织必须本着安全、灵活、增值的原则,将救灾保险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但不得把资金直接投放给单位或个人,不得以银行存单为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不得以政府、财政等部门作担保直接投资给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救灾保险资金,否则视同挪用、挤占救灾款论处。 
  ㈢尽快理顺城区农村救灾保险管理体制。 
  市辖各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原郊区农村救灾保险机构已撤销,成立了长沙市城区农村救灾保险互济联合管理站。由于原郊区救灾保险实行区、乡共保体制,致使50%的救灾保险资金留存各乡(镇、场),从而导致救灾保险资金难以得到有效管理。为此,应将留存各乡(镇、场)的救灾保险资金由各区民政局管理,以确保救灾保险资金的安全运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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