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国务院于去年年底发出了《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市委、市政府认为,《决定》是十分正确的、及时的,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符合我市实际,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十分紧近的政治任务。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常委、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领导,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强化了农民负担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各有关部门也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了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使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农民负担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遏制,定项内农民负担的比例逐年有所下降。但是,我市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涨价、乱罚款和乱摊派的现象仍较严重,农民负担的弹现象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已成为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的认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认真学习和贯彻《决定》,对我们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民问题,坚定不移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101年战略目标的实现,确保基层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和意义,并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率先垂范,认真学好《决定》,并将此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行动准则,保证《决定》的各项规定逐条逐项落到实处,决不允许出现任何梗阴现象,决不允许在执行中走样。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对《决定》的学习宣会和贯彻执行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对《决定》的传达贯彻作出专门部署,逐级制定干部学习培训计划,组织有关干部做好学习传达工作,逐级传达到村党支部、村委会,以统一思想,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各地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尽快把《决定》的内容宣传到群众,做到家喻户晓。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委、市政府再次重申,各地要保证农业税收政策稳定不变;村提留乡统筹费不超过上年人均纯收入5%的政策稳定不变;农民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稳定不变。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严禁在农村搞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对农民的一切乱收费、乱涨价、乱罚款;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手段向农民收钱收物。凡是中央和省、市已宣布取消的集资、基金、收费项目和达标升级活动,一律不准恢复或变相恢复;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出台向农民集资、收费项目和下放集资、收费审批权限;一律不准层层加码;
一律不准平调、挪用集体提留和统筹费。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管理的制度建设,坚决遏制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势头。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民负担预决算制度,严禁乱塞项目和层层加码,并继续执行农民负担“双向控制”,每年定额增加人平平的提高逐步降下来。同时,要积极推行以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依据计提提贸统筹费的办法。要认真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各地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将监督卡填发到每个农户,并维护农民负担监督卡的严肃性,做到凭止收费,严禁在负担监督卡以外另外收费。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预决算及收支专项审计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或限期整改。
农民承担的提贸统筹费是集体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加以管理和使用,不得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不得混淆和改变其资金性质和用途。各地要坚决纠正按人头、田亩平摊生猪屠宰税、农业特产税和重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应由经营者交纳的税费转嫁给农民负担的错误做法。各地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在农村的集资,除教育集资必须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外,政府和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不得向农民集资。农民在村社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应从公积金和公益金中列支。资金不足的,可以提交村民大会计论,经多数村民同意后,由群众自愿筹集。在农村开展的各种服务、保险、合作医疗和报刊订阅,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求。此外,各地还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求。此外,各地还应坚持罅各种加重乡镇企业负担的行为。做好对贫困户的科费负担减免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在今年的检查中,要对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逐条逐项地检查《决定》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认真进行自相自纠,做到不贸死角,不走过场。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近几年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在已经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清理,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坚决纠正。各地对农民负担的执法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市里也将在适当时候组织抽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分工协作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其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农经部门要做好提留统筹预决算的审批,管好提留统筹费和“两工”,不准突破限额,并按有关规定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罚款、收费等项目和文件,与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和纠正农民负担中的问题;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决定》和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加强扫法监察;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的价格管理,认真查处各种乱涨价行为,并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清理审核和管理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农民的来信来访,进一步加大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部门要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对非法向农民收取钱物的,要限期清退,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因加重农民负担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上一级领导的责任。对瞒案、压案、报而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要从来处理。
四、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级党委、政府要清配地看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领导责任制,做到党政体育场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领导干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定项内农民负担突破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的村;不出台违反中央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级有关部门,要带头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维护政令统一,做到令行禁止。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关口。
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办好农村的事情。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基础上,办理要量力而行,群众自愿,条件不具备,群众不愿意的,不能硬办,更不能强迫命令。各有关部门在布置农村工作时,对涉及要农民出钱出劳的事情,不得给下面定任务,签责任书,不得脱离农村实际定统一的标准,不统一的量化指标。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帮助农民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上。各地还应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继续推广农民负担分流和村级各类组织干部交叉兼职的办法,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实力。同时要教育农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耐心细致地做好农民的思想工作,保护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
各市、地党委、政府(行署)和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将当地传达《决定》的情况于4月15日前汇总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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