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饮娱乐业计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福建省贸易厅以闽技监量(1997)094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餐饮娱乐业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计量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娱乐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要求。
经营冷热菜及糕点,必须配备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衡器。经营散装酒类、饮料,必须配备有量杯或有计量刻度的容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148号文件,限期要求禁止使用杆秤。即九个地、市所在地,从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其他县、市政府所在地,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全省乡镇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在公众贸易中固定摊点一律不得使用杆秤。
第五条 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检定。
第六条 经营的冷热菜、糕点、散装酒类、饮料和其它食品必须明码标价。标明主要生熟料的含量。
以体积为单位销售的散装酒类、饮料必须标明每单位体积的价格。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所经营的菜肴、糕点、散装酒类、饮料和其他食品的计量准确。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不得短秤少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当场称量的要求。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征得同级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照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九条 各经营者不得借故拒绝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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