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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实施分离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罚没收入的管理,保证罚没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截留、坐支、挪用国家预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1997]第235号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全市所有执法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处罚所决定的罚没款全部由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分行代收代缴。 
  二、执法单位按法律规定实行当场处罚收缴的罚没款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没款应在4日内由执法单位财务部门足额缴入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三、各执法单位现有罚没收入过渡帐户使用到1998年12月31日止,帐上所有罚没款用“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金库。自1999年1月起执法单位罚没收入过渡户全部取消。 
  四、执法单位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交市政府批准成立的长沙市拍卖行进行拍卖处置,拍卖行应按拍卖法的规定收取佣金,并将拍卖所得变价收入按月缴入金库。 
  五、各执法单位要对以前在财政部门领取的“湖南省罚没款收据”(包括填开式和定额式两种),“湖南省追缴赃款收据”,“湖南省追缴赃物收据”进行认真清理。已经使用的必须与财政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尚未使用的由财政罚没收入管理部门于1999年1月30日前全数收回并停止使用。“湖南省没收物资收据”、“湖南省随案移交财物收据”、“湖南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专用收据”、“湖南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仍有效,可继续使用。 
  六、凡不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单位,将从严处理并实行行政、经济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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