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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94)财税字第053号《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10月11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过期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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