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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Y章:水污染管制(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令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93年5月28日]
(本为1993年第169号法律公告)
第1条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宣布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
第2条监督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3年5月19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注明ebwcz及比例为1:20000的地图上,描述为“东部缓冲区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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