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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V章: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质管制区)令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58章第4条)
[1992年2月28日]
(本为1992年第37号法律公告)
第358v章: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质管制区)令
第1条引称版本日期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水污染管制(西北部水质管制区)令》。
第2条西北部水质管制区的宣布版本日期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现宣布附表内所描述的香港境内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西北部水质管制区。
第3条监督的指定版本日期30/06/1997
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西北部水质管制区的监督。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2条]
在规划环境地政司于1991年11月6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nwwcz1、nwwcz2、nwwcz3、nwwcz4及nwwcz5及比例为1:20000的一系列地图上,描述为“西北部水质管制区”并以灰边为界的香港范围。
(1993年第8号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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