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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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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精神,经市有关部门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1、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含集体),从1990年1月1日起原“两税一费”总计系数由3.34%调为3.37%。其中营业税系数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系数不变,教育费附加系数由0.03%调为0.06%。 
  2、除教育费附加率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市建委、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87)京建字第113号文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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