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的联合通知
“文化大革命”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本市按管了城市几乎全部的私人房产。根据中央指示,应抓紧落实私房政策。由于接管的私人房产数量很大,落实政策的任务很重,目前国家又处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财政有困难,拿不出大量资金建住宅,用于腾退被占用的私人自住房。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能逐步进行。各单位要向广大职工讲清形势,动员房主和私房住户要顾全大局,为国分忧,支持和依靠政府把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做好。目前,有个别房主不顾政府的政策法令,擅自采取行动,强占房屋,引起纠纷,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同时,有少数住用他人自住房的职工只顾个人方便,该腾退的不腾退,甚至转租转借,引起纠纷,阻碍私房政策的落实。为避免这些纠纷继续发生,除做好充分的思想教育工作外,各有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态度,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对已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处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住用原房主自住房的职工,在本单位或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其安排了与现住房面积大体相等的住房以后,必须迁出,将原住房腾空,经房管部门办理手续退还房主。如拖延不搬,其所在单位应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如仍拒绝迁出,可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处理。
住用原房主自住房的职工,现住房过宽,每人平均居住面积超过七平方米,腾退一、两个自然间后,仍能合理居住的,应腾退一部分房屋给房主,如拖延不腾退亦按前项办法处理。
占房职工迁出后,又私自将房屋转让第三者的,除对第三者按前项办法处理外,对原占房职工要追究责任,必要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以纪律处分。
为防止占房职工转让房屋,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凡占用房主自住房的住户,除按户口管理规定有正当理由迁入的人口外,不准再迁入户口,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局审批。
二、原房主强行进住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不论是原房主的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均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强行进住在50年代经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已变为公产的房屋,更是错误的,房管部门和被占房单位首先应通过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以纪律处分,促其迁回原住所(包括借住的住所),拒不迁回的,由当地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如原自住房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的,房主确系有本市正式户口而现住房严重困难的,占房单位应设法适当解决其住房困难,但房主不得以此为要挟,拒不迁出。如原房主在本市无正式户口,又无房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
三、原房主强占现住户住房的全部或一部的,不论是原房主的自住房,还是出租房(包括50年代经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公产的原私人出租房),均属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居住权利的行为。房管部门应首先做工作出面制止,确实制止无效时,由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教育,促其及时迁回原住所(包括借住的住所),拒不迁回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仍不改正的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房屋。现住户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由法院依法处理。如原自住房被占用的房主确系有本市正式户口无房居住或现在住房严重困难的,应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无房源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负责)设法解决原房主的住房困难。
四、原房主在收回被占用的自住房时,必须对等地将本人及其原共居亲属现住用的公房或他人私房交出,由房管部门用于落实私房政策,拒绝交出的,由房管部门通过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以适当的纪律处分,促其交出。仍无效的,由房管部门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处理。
五、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住用私房的住户一律不准在院内进行“接、推、扩”建房屋,如有违反,先由房管部门制止,不改正者,可由区政府下令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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