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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干部处关于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录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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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发展大好形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按照中央组织部78年通字31号文件精神,挖掘闲散在社会上的自然科学技术人员中的有用之才,为四个现代化服务。现根据国家需要,经市委批准,在计划指标内择优录用一部分。特提出如下录用意见。 
  一、试用和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的条件。 
  根据国家需要,能正常工作,年令男在55岁、女在50岁以下(个别有突出专长,又是国家急需补充的人才,年令可适当放宽),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经过考核,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人员可以录用。 
  (1)原在部队的历届大专院校(包括高等军事学校)毕业生,在文化革命期间复员后没有分配工作。经过考核符合大专院校毕业水平的,可以重新录用(在郊县的原则上在郊县范围内录用)。 
  (2)“社来社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根据国务院(78)143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社来社去”毕业生分配问题补充请示报告》精神,为加强农业战线技术力量,对急需补充的科技人员,可在郊县范围内录用。 
  (3)由于各种原因,经组织批准,办有正式退职手续回沪的科技人员,按国家需要,可择优录用。回郊县城镇人员,原则上在县范围内录用。 
  (4)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的和自动离职回沪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动员去外地工作。但目前确有实际困难或有真才实学,而早已脱离原单位,且待业已久,为目前工作需要的科技人员可酌情录用。 
  (5)因犯各种错误,被开除公职已久,目前悔改表现较好,具有大专以上水平,确有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可择优录用。 
  (6)已经解除劳动教养或劳改刑满释放,具有大专以上技术水平或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遵照公发(79)49号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精神,在人事、劳动计划允许的情况下办理。 
  (7)虽无学历,但经本人刻苦自学,具有突出技术专长的可量才录用。 
  二、录用或临时雇佣闲散科技人员的手续。 
  (1)闲散科技人员的录用,可由所在街道、城镇推荐,录用单位负责考核,区、县组织部门审核(审核时征求区、县劳动局意见)后,报市革委会科技干部处审批。 
  (2)全民所有制单位录用的科技人员,均需填写“闲散科技人员录用呈报表”一式二份,报审批机关审批。 
  (3)录用上述各类人员,应有一年试用期进行考核。 
  (4)安排临时工作的手续,仍按区、县原规定办理。 
  三、录用闲散科技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由录用单位,根据各类人员情况和录用人员工作性质,提出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月薪市区不低于45元,郊县不低于42元。个别技术水平较高,可适当提高工资待遇,由使用单位与劳动工资部门商定。 
  试用期满,决定转正的科技人员,根据技术水平、政治表现,参照其工作经历定职定薪,报市科技干部处备案。 
  上述意见已与市劳动局研究商定,并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同意。 
  此件供内部掌握。 
 
 
上海市革命委员会科技干部处 
一九七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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