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革委会关于在平反中对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革委会指示,各地在冤、假、错案平反中对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适当补助。 .
一、在冤案中因受迫害而死亡,致使家庭生活发生较大困难的,或因殡葬死者而造成生活较大困难的。
二、在冤案中因受迫害而致伤残,影响劳动的,或因医治病残支付医疗费用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中有些特殊困难的可以适当多补助一些
三、因被错判服刑,释放后,在参加分配或安排工作以前生活上有困难的。
四、因受冤被长期隔离审查,或被长期拘留,而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由于受冤审查,其房屋、家具等被占用的,原则上谁占用谁退赔;如房屋急需修理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并由物资部门帮助解决必要的建筑材料。
经费来源,各县可在机动财力中安排,为了照顾各区县的实际情况,市革委会将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数字将由市民政局与财政局商定后下达),增加在一九七九年社会救济费支出预算指标内。上述款项,统由民政部门根据党政领导机关或指定的部门批准拨付,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其他开支。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