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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没收代管或拍买房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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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1954年10月26日三十二周联合办公决定 
 
  法院、公安局和外事处凡有没收代管或拍买的房屋应先和房管局联系。应没收代管的房屋移交房管局,不允许各该单位自行处理;如各该单位需要房屋应报经批准后始可使用。法院拍买的房屋,房管局可以留置,至于留置哪些房屋另行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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