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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今后市政建设用地对会馆所有房屋亦拟无偿征用的批复
 
  一、征用会馆房屋,仍应由用地单位负担补偿费,但不发给会馆财产管委会,由民政局向他们说明此款须待函商该省人民政府后再作处理,目前暂予代管(交银行生息)。 .
  在代管期内如该会馆因修缮其房屋或偿还贷款等遇有经费不足时,可用代管的补偿费酌予补助。 
  二、因建设用地而影响到会馆原管房人的工作时,由用地单位适当解决。 
 
 
195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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