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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复函
辽宁省司法厅: 你厅(1982)298号文“关于建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奎兆卜同志不宜担任兼职律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我们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联系,同意你厅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不宜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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