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退休职工迁居外地退休费移地支付的补充通知
我社于一九六五年颁发(65)合政字第146号关于《供销合作社系统退休职工迁往外地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合作社支付退休待遇并负责管理的通知》以后,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不仅对退休职工的生活、医疗等问题提供了方便,而且在加强退休职工的管理、教育等方面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各级供销社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 .
但最近有的供销社对文件中规定的“由退休职工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支付退休费、医疗费和丧葬抚恤费”等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主要是增加了居住地供销社的开支,影响了他们的经济核算。为了使(65)合政字第146号文件更加适合现实情况,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现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供销社职工退休迁居外县、外省(市、区)者,其退休费、医药费、死亡丧葬抚恤等各项费用开支,原规定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支付,现改为由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按月垫付,从一九七九年五月份起执行,年终进行结算,由退休职工单位一次偿付给居住地的县、市供销社。本文到达前已按(65)合政字等146号文件规定所支付的上述费用,仍由支付单位核销,一律不再追补。
二、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的精神,办理退休的供销社职工,如果迁往外县、外省居住,其生活费的支付亦按退休职工退休费移地支付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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