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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专控商品附加费及小汽车控购行政审批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8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专控商品附加费。同时,取消对小汽车的控购行政审批。请各地、市、县,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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