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
 
查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问题,于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七日曾以(53)总银发贵字第七四八五号通知各行,并抄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各区行在案。兹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总行与文化部研究,特规定下列各点:.
  一、凡群众携带出土古金银器物至银行兑换时,可以收兑,以免部分群众在掘得古金银器物时,故意隐匿消灭出土痕迹,或改变器物原状。但收兑时如认为有可能是出土的文物时,应即通知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化主管机关鉴别。若确属文物时,为了保全文物的完整,不得视同一般金银,采用剪开或打磨方式验看成色,以免使器物破碎而减低或消失其历史艺术价值,可以目力估计成色按牌价收兑,然后以原价转售文物机关保管。至于事后发现估计成色有误而发生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二、在收兑古金银时,希各行尽可能的协助详细询明其来源及出土地点(如:何时如何发现的,发现时有无其他文物等等),并随时与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化主管部门联系,使该机关根据收兑的结果,以了解那些地方还存在着盗掘古暮的情况,以便考虑切实禁止的办法。  三、银行收兑之金银中(代管物品不在此限),如有出土之金银器物钱币等或虽非出土但经文物机关鉴定认为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者,经文物机关开具正式证明函件,也可按银行收兑牌价售予保管并报总行核备。即希查照办理,并通知所属执行。特此通知。 .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